12月1日起 江门房贷恢复“商转公”
11月26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最新公告,恢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详情如下:
关于恢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缴存人:
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办法>的通知》(江公积金管委会〔2021〕1号,以下简称《置换办法》)规定,我市将恢复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开展时间
自2025年12月1日起恢复办理。
二、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向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办理方式包括:
“先还后贷”,借款人先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再办理公积金贷款发放手续;
“以贷还贷”,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至受托银行指定账户,直接用于归还借款人的原商业贷款。
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各受托银行依据《置换办法》相关规定自主确定,建议申请人提前向受托银行咨询。
三、贷款对象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原贷款为组合贷款(即同时包含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不在本次“商转公”业务受理范围。
四、申请条件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商业贷款。
(二)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已满1年以上,且贷款合同剩余期限也超过1年,当前无逾期,且尚未结清。
(三)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偿还商业贷款。
(四)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且仅为该商业贷款设定了抵押权,无其他担保,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借款申请人无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贷款逾期。
(六)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抵押人与原商业贷款抵押人一致。
(七)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置换办法》及我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商转公”贷款业务流程图


注:“商转公”贷款办理方式具体由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按照《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办法》的规定自主确定。
2.《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办法>的通知》(江公积金管委会〔2021〕1号)

3.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业务咨询电话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