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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托管名义违规开展学科培训,新会一校外培训机构被处罚

江门台 2024年04月30日

近日,江门市新会区教育局通报了“新会区某托管中心”隐形变异违规开展学科培训的查处情况,进一步严格落实“双减”政策,持续强化校外培训监管,加大隐形变异培训防治力度。

3月30日,在新会区教育局日常检查中,工作人员发现“新会区某托管中心”通过隐秘设置培训课室等方式,以托管名义收取费用违规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新会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机构已缴纳罚款。

新会区教育局还提醒广大中小学(含幼儿园)学生及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不跟风、不盲目参加校外培训,做到“三必须”“三不要”——必须选择有证机构,必须留意培训时间,必须妥善保管单据;不要向无证机构缴纳任何费用,不要贪图优惠缴纳大额培训费用,不要听信培训机构的口头承诺。

与此同时,新会区教育局对全区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发出提醒:

1.开展培训必须具备办学资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登记获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

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义务教育“双减”政策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寒假期间任何形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都属于违法违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咨询、文化传播、住家教师、众筹私教、国学素养、思维训练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隐形变异学科培训。

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3.规范收取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其中,学科类培训机构应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费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5000元的费用。校外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应使用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并据实开具发票。广东省鼓励广大校外培训机构采用“先上课、后付费”模式。

(通讯员/邓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