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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 不限制参保患者住院天数

江门台 2023年03月31日

为进一步加强相关方面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3月28日,江门市医疗保障局向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各级医保中心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江门市各级医保部门对参保患者住院天数均无限制性政策,参保患者享受医保待遇也与其住院天数无关。具体如下:

一、严格落实医保定点管理政策

根据省《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措施,严格遵循诊疗规范,掌握出入院诊断和指征。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医疗费用执行按项目、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按人头等支付方式,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拒收患者、转院或减少医疗服务”的规定,请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各级医保中心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督导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和出入院诊断、指征,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医护人员的宣传教育,不得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将参保患者转院或减少医疗服务(如误导参保患者住院15天必须出院等),要为参保患者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二、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考核

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各级医保中心应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监督,优化医保绩效考核指标,加强相关医保政策准确宣传和指引,重点防范定点医疗机构推诿病人、分解费用、降低服务质量等违约违规行为。

若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以医保支付政策为由减少医疗服务、降低服务质量(或虚假宣传医保政策规定,误导参保人无法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等违约违规行为的,应按省《定点管理经办规程》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的部分人员、科室(部门)有违反医保协议或医疗保障法规政策的,经办机构可以对该人员、科室(部门)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的规定,或按《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相关约定条款严格进行处理,确保医保基金使用绩效和医疗服务质量双提升,确保参保患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