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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

南方+ 2021年07月28日

7月27日,江门市人民法院(下称“江门中院”)公开宣判原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被告某装饰设计中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张某辉、谢某强、江某权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引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三案。该三案由三名法官和四名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认为,某装饰设计中心等被告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查明,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伍某雄、谭某儒及张某辉、谢某强、江某权等人为招揽拓展生意,购买、出售或交换、提供众多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在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后,通过打电话、加微信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推广业务。

江门中院认为,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某某装饰设计中心等被告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购买、出售等方式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又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侵扰消费者的私人生活安宁,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和隐私权;上述被告非法使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涉及人数众多,侵扰指向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判处相关被告赔偿消费者损失,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并在省级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法官说法

大数据时代到来,数据信息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日渐凸显,非法收集、利用、公开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随之出现,严重侵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本案被告购买、出售、提供众多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并且通过打电话、加微信等方式宣传、推广业务,侵扰了消费者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触犯了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违反了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