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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曝光4起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江门应急 2024年04月12日


为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全面深入开展,压紧压实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切实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将我市今年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现将近期蓬江区4起危险化学品“打非治违”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戴某某、姜某某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案

2021年9月16日,戴某某雇佣姜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赁荷塘镇唐溪工业区一厂房违规生产三防漆等危险化学品,并且在生产过程中引起火灾事故,将租用的厂房及附近的生产车间烧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实际经营者戴某某、员工姜某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禁止戴某某、姜某某三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案例二:洪某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案

2023年9月27日,洪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赁棠下镇河山村秀村工业区一厂房违规生产防水涂料等危险化学品,并且在对外销售运输爆炸性、易燃性物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洪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追缴违法所得,并禁止其三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业。

案例三:江门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4年1月1日,蓬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蓬江区杜阮镇亭园某仓库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江门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使用地下储罐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二氯丙烷,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该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根据相关条例规定,蓬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给予人民币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牟某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4年2月23日,蓬江区应急管理局对位于蓬江区荷塘镇东堤西路花生围一简易仓库进行检查,发现牟某在该仓库内违规储存醇酸树脂、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蓬江区应急管理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涉事个人牟某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根据相关条例规定,蓬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牟某给予人民币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险化学品储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希望广大市民群众行动起来,积极举报,提供线索。如发现涉嫌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行为,可通过12350、12345政府热线等方式举报,将依据举报奖励办法对符合标准的举报人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