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江门江海区多家餐饮店因防疫不力被处罚
10月8日,《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实施。江海区市场监管局迅速贯彻执行《决定》,对全区餐饮单位开展基孔肯雅热疫情防控专项执法行动,通过强化执法检查压实餐饮单位主体责任,全力保障市民餐饮安全。

检查中发现,部分餐饮单位仍存在侥幸心理,主要表现为防蚊防蝇设施不完善、后厨及卫生间等区域积水清理不及时、杂物乱堆放形成卫生死角、消杀记录不完整等问题。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坚持“立行立改与依法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问题,现场指导并督促立即整改到位;对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的,严格依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等处理。

截至目前,江海区市场监管局现场督促整改问题661个,对63家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环境卫生问题突出的23个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防控不力的3家单位采取限停措施,形成有效震慑。
案例一
10月8日,江海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某餐饮店存在后厨与外界相通的门未安装挡鼠板和防蚊防蝇设施,后厨过道未清理杂物等病媒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
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规定。
处罚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等规定。

整改前。

整改后(安装挡鼠板和纱帘)。
案例二
10月10日江海区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某餐饮店在后厨存养和宰杀活禽,未保持场所环境清洁卫生,存在病媒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处罚。
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4.2.6“饲养和宰杀畜禽等动物的区域,应位于餐饮服务场所外,并与餐饮服务场所保持适当距离”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鼠、防蝇、防蚊、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规定。
处罚依据:江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以及《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住户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等规定。

整改前。

整改后(清理活禽区域)。


